团务公开 | 团委概况 | 组织机构 | 领导讲话 | 政策法规 | 品牌项目 | 网上团校 | 书记信箱
团务信息 | 团情导读 | 今日象山 | 专题活动 | 图片报道 | 青春风采 | 重点工作 | 在线视频
  您的位置: 象山共青团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来源:权益部】【时间:2006-12-14】【点击:】【字体: 】【 背景色:杏仁黄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秋叶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依法履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经教育仍不履行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应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单位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让未成年人进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停业整顿或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重点链接
    友情链接
    中国青少年成长网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交换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共青团象山县委员会 浙ICP备05059637号
      制作维护:共青团象山县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中国·浙江宁波象山县府大院 邮编:315700     
    繁體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信息上报
    载入中…
      热点法规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
    教育部关于组织学习贯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学校
    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未
    最高检关于认真开展未
    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