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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权益部】【时间:2006-12-14】【点击:】【字体: 】【 背景色:杏仁黄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秋叶褐
浙江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我省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并经考核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教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系统行业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中广泛开展。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是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各系统行业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基本条件,以严格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社会性、公益性达标创优活动。

第五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未保委”),全面负责全省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未保委办公室(设在团省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地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接受省未保委对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具备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职工作突出。
2 、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生动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3、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重视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和安置工作,为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和救助。
4、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面向社会公开维权服务热线电话,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创建制度,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维权服务队伍。

第九条 各系统行业应根据第七条原则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未保委推荐,由团中央及中央相关部门共同命名。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未保委命名,市级、县(市、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同级未保委参照省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和评选按照“申报(争创单位)→公示→创建→考核→命名”的流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才有条件申报更高层次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二条 各级未保委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和本系统行业的具体评选标准,创建活动事迹突出。

第十三条 各级未保委要遵循“合格一个,公布一个”的原则,根据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各地、各行业系统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数额。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各级共青团组织与同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由各级未保委审定和命名,由各级未保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未保委办公室都要建立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创建、考核、命名、奖励等资料档案,实现创建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各级未保委要聘请热心青少年权益工作,具有一定青少年保护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直接或间接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优秀工作者、研究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加强创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有效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采取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活动,协助各级团委和主管部门做好创建活动的督查、考核、评比、管理工作,推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未保委要重视做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的聘请、考核、评定工作,统一颁发“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证书,对工作认真负责、督查成效突出的监察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未保委要向社会公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和特点向青少年开展承诺服务。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和部门,要悬挂相应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单位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要按照规定统一制作: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体:“优秀”两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为黑体,位于右下角;
3、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
4、牌匾尺寸:国家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定期考核。考核以组织检查的情况、“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的意见、青少年维权电话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撤销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要经各级未保委审核批准,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所在地团委与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收归各级未保委办公室。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未保委要定期召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表彰大会,对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授牌。

第二十四条 各系统行业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奖励办法,要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本单位先进表彰奖励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行业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系统行业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区、各系统行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创建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省未保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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